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富德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翔龙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富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德兵,系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青年路裕华街法定代表人耿大昌,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同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3732.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保平审判员:张俊审判员:冯靖亚
书记员:张有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