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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戴德奎与臧思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李执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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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德奎,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臧思夏,男,汉族,无业。

(2008)李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