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德奎,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臧思夏,男,汉族,无业。
(2008)李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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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戴德奎,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臧思夏,男,汉族,无业。
(2008)李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