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峰(锋),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上枝村。被执行人:宋传宝,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峰(锋)与被执行人宋传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2010)沂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法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崔宝春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