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长艾。被执行人王田利。
本院在执行刘长艾与被执行人王田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64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王成胜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