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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长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源执字第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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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长艾。被执行人王田利。

本院在执行刘长艾与被执行人王田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64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王成胜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