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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方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沂南执字第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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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方全,男,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方全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高雁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员:高雁坤

书记员:张天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