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方全,男,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方全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高雁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员:高雁坤
书记员:张天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