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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薛某与李某继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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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执行李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薛某申请执行李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邵长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