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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商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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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商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蒿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商某申请执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蒿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蒿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商某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邵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