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友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魏成龙,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魏成虎,成年人,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成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魏成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77账户上的存款2115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玉东
书记员:陈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