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茂。委托代理人:王业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李龙,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汤兴立,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德茂因诉被上诉人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行赔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业盛,被上诉人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汤兴立、林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德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德茂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德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代理审判员:张鹏鹏代理审判员:夏雪梅
书记员:毕亮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