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家祥,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国庆,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
本院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高国庆及其配偶李娟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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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解家祥,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国庆,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
本院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高国庆及其配偶李娟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