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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兰兰与安徽久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本琴、曾必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肥西执字第008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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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兰兰,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久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本琴,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必军,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

本院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本琴银行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