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兰兰,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久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本琴,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必军,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
本院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本琴银行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