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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晨宇郭希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肥西执字第00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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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晨,女,汉族,201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希仓,男,汉族,1952年2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希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希仓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郭希仓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