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晨,女,汉族,201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希仓,男,汉族,1952年2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希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希仓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郭希仓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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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晨,女,汉族,201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希仓,男,汉族,1952年2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希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希仓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郭希仓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