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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陈守松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合行诉终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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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守松,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

上诉人陈守松因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起诉人陈守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共678亩集体所有土地,2009年8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实施征地行为。肥东县人民政府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9日批准的皖政地(2006)24号《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和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为依据征收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全部的集体所有土地678亩,其中2006年3月19日批准的皖政地(2006)24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736亩,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2.428亩,合计共487.164亩。陈守松于2013年3月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非法征占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申请中明确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组的集体所有土地共678亩。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487.164亩,剩下190.836亩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但现在678亩所有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占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但该局并没有查处被多占用的190.836亩集体土地。该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关于陈守松反映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只证实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7.164亩,且肥东县人民政府征用该土地是合法的。至于190.836亩集体所有土地被人民政府占用是否合法或应该进行查处只字未提。陈守松于2013年8月7日向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补充申请中,要求公开2009年至今涉及征收后沿村民组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公告、安置途径公告、农转用批复、用途变更批复、位置图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多占的190.8.36亩征地批复及其他材料。但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至今仍然不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材料中,只涉及征收后沿村集体土地的两个征地批复文件,即皖政地(2006)24号《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和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并没有涉及190.836亩土地的任何批准文件。既然肥东县人民政府多占的190.836亩集体土地没有批准文件,那说明该政府多占的190.836亩集体土地是违法的。而对于该政府违法占用的土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用地,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起诉人履行对肥东县人民政府非法征占用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陈守松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已接收其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转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4日书面答复了陈守松。故陈守松起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陈守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陈守松上诉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共678亩集体所有土地,2009年8月肥东县人民政府对后沿村民组实施征地行为。肥东县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06)24号《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和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为依据征收后沿村民组全部的集体所有土地678亩,其中2006年3月19日批准的皖政地(2006)24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736亩,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2.428亩,合计共487.164亩。陈守松于2013年3月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查处肥东县人民政府通过少批多征,非法征占有处诉人村民组的190.836亩农村集体土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没有作出查处行为,却将查处申请转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但该局并没有查处被多占用的190.836亩集体土地,其出具的答复对于190.836亩集体所有土地被人民政府占用是否合法或应该进行查处只字未提。上诉人提出查处申请的对象是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应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守松起诉要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查处有关土地违法案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已收到其申请并转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因此陈守松起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光远审判员:仇欲晓审判员:李琦

书记员:程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