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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某某、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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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唐某某、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2236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69470元。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6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6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文生审判员:陈富贵代理审判员:卢伟

书记员:段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