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章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章某某、方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223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6947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文生审判员:陈富贵代理审判员:卢伟
书记员:段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