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联系电话:702****。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方某某、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文生审判员:陈富贵代理审判员:卢伟
书记员:吴昭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