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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世明、燕长英与张思烈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达渠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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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世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申请执行人燕长英,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张思烈,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世明、燕长英与被执行人张思烈身体权纠纷一案,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达渠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思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思烈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峰信用社账号上有存款33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冻结了该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思烈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峰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1131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和平街分理处账号为510017563370********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苏细

书记员:任寒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