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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刘武与被执行人朱长文朱福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2001)长民执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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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武,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前郭县乌兰衅嘎镇乌兰村。委托代理人兰桂芝,女1957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长文,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长岭县流水镇西金宝村二社。被执行人朱福友,男,汉族,成年,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腾振明,白城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武与被执行人朱长文朱福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2000)前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朱长文赔偿原告医疗费5860.50元,误工费4528.92元(15.51元x29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0元(15.00元x66天),护理费341.22元(15.51元x22天)交通费208.00元共11928.64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100.00元,由被告朱长文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0)前查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才审判员:吴明海审判员:陈传江

书记员:刘昌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