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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马青昌减刑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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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青昌,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宽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青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以罪犯马青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马青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青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树文代理审判员:张丽晶代理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庄黎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