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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辛佩胜减刑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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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辛佩胜,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佩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月4日29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以罪犯辛佩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辛佩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佩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树文代理审判员:张丽晶代理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庄黎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