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全利江,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利江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于2012年10月15日经本院减刑1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全利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全利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利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张丽晶代理审判员:肖嫣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