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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孙贺减刑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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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贺,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德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2次,表扬3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孙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张丽晶代理审判员:肖嫣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