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化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树文代理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