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廷贵,男。起诉人王义娥,女。起诉人安会芝,女。起诉人马进华,女。起诉人崔仲祥,男,自由职业。起诉人宋秀红,女。起诉人张书亮,男。起诉人王会雨,女。起诉人刘明旺,男。起诉人刘长生,男。起诉人王会文,男。起诉人安会兵,男。起诉人李宝福,男。起诉人刘景路,男。起诉人崔淑稳,女。起诉人邓朝水,男。起诉人安书福,男。起诉人刘宝华,女。起诉人刘振宇,女。起诉人李文苹,女。起诉人芮本山,男。起诉人刘福秀,女,自由职业。起诉人崔万春,男。起诉人韩林,男。起诉人安会忠,女。起诉人刘宝成,男。起诉人刘长芸,女。起诉人武红云,女。起诉人刘景宽,男。起诉人刘宝松,男。起诉人王会新,男。起诉人王永,男。起诉人王艳,女。起诉人王淑芳,女。起诉人刘海兰,女。起诉人刘宝仁,男。起诉人刘涛,男。起诉人刘盈,女,自由职业。起诉人杨金星,男。起诉人刘宝强,男。起诉人安会强,男。起诉人刘金川,男,自由职业。起诉人刘洪军,男。起诉人刘俊英,女。起诉人刘俊霞,女,自由职业。起诉人赵秀红,女。起诉人刘宝江,男,自由职业。起诉人孟庆杰,男。起诉人高素英,女。起诉人王会民,男。起诉人刘长茂,男。起诉人孙强,男,待业。起诉人于曼,女。起诉人王浩民,男。起诉人王景华,男。起诉人李宝森,男。起诉人刘春红,女。起诉人薄立英,女。起诉人韩长荣,女。起诉人王景兴,男。起诉人王芳,女。起诉人孟庆国,男。起诉人马文月,女。起诉人陈彦芳,女。起诉人王寿山,男。起诉人王珍,女。起诉人王书福,男。起诉人王伟,女,自由职业。起诉人马进才,男。起诉人王淑香,女。起诉人王硕,男。起诉人韩长喜,男。起诉人刘芳,女。起诉人韩明明,女。起诉人王淑芬,女。起诉人杨淑英,女。起诉人张书忠,男。起诉人孟宪凤,女。起诉人吴桂红,女,自由职业。起诉人崔仲岭,男,自由职业。起诉人刘岩,男。起诉人蔡文静,女。起诉人刘树敏,女,自由职业。起诉人韩长春,女。起诉人刘淑芳,女,自由职业。起诉人崔万增,男。起诉人杨国亮,男。起诉人王会利,男,自由职业。起诉人安书芳,男。起诉人韩长树,男。起诉人张美清,女。起诉人李凤兰,女。起诉人邓朝生,男。起诉人刘淑琴,女。起诉人李彦昭,男。起诉人崔淑兰,女。起诉人刘景胜,男。起诉人刘廷忠,男。起诉人崔淑舫,女。起诉人王丽,女。起诉人王国俊,女。起诉人崔淑玲,女。起诉人杨建霞,女。起诉人韩金洪,女。起诉人王会武,男。诉讼代表人刘廷贵,男。诉讼代表人刘宝松,男。诉讼代表人王会武,男。
起诉人刘廷贵等105名村民起诉称;起诉人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村民,现住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大庄新村小区(以下简称:大庄新村小区)。大庄新村小区是经被起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于2004年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村民自筹资金,在村里的宅基地上自建的住宅楼房。2001年8月20日黄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大庄村住宅楼房价格问题的答复》第三款指示:"根据大庄村目前有70多户村民急需解决宅基地的情况和土地资源状况,经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为了节约土地资源不再为村民提供宅基地,由村集体为村民建住宅楼,卖给急需宅基地的村民,初步定价每平方米800元,这种房不属于商品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只限经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符合解决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购买。拆迁户在购买了每平方米1300元的楼房后,如果仍符合村里的申请宅基地条件,经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还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购买这种楼房"。2004年大庄村村民自筹资金自建住宅楼房建成完工,购买楼房的村民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庄村)签订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民住房协议》,住房协议第十二条规定:"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规定:"双方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和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大庄村列入生物医药基地地铁东配套区拆迁范围。借拆迁之机,大庄村将我们以每平方米820元购买了五年自建的住宅楼房变成了北京兴创投资公司的回迁安置房,按每平方米6500元重新购买。对此起诉人坚决反对并找到黄村镇人民政府,反映大庄村单方撕毁2004年签署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住房协议》,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黄村镇人民政府执行2001年8月20日黄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大庄村住宅楼房价格问题的答复》第三款,可是黄村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5日《致大庄村民的公开信》中明确指出;"对于大庄村部分村民居住自建住宅楼问题,我们充分尊重村集体组织的意见。同时我们也认为对这个问题如此处理是合理合法又符合村情的,我们会配合村委会、党支部做好工作。"黄村镇人民政府又于2009年4月30日在《致大庄村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第一条指出:"此次拆迁政策不变。享有福利分房的村民必须按有关政策抵扣面积。"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黄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大庄村住宅楼房价格问题的答复》第三款合法有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关于大庄村住宅楼房价格问题的答复》第三款内容系"经村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黄村镇人民政府只是针对村民信访问题进行说明,并未对村民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故该答复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廷贵等上述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艳刚审判员:李强人民陪审员:肖冬霞
书记员:路小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