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张宗贝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14)丽中刑执字第1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宗贝,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花都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宗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4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5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5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张宗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张宗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宗贝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