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吐尔斯娜依达吾提,女,维吾尔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吐尔斯娜依达吾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1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吐尔斯娜依达吾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吐尔斯娜依达吾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吐尔斯娜依达吾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