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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仕乾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常刑执字第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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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仕乾。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七监区服刑。

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仕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由其监护人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谢仕乾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小功一个,余奖励分13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谢仕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仕乾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仕乾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