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北庙乡。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北庙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剑阁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郑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剑阁信用合作联社北庙信用社存款30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剑阁县财政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学斌代理审判员:蒲玉章代理审判员:刘兴林
书记员:李民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