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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和成禄与和领先赡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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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和成禄,男。被执行人和领先,女。

和成禄与和领先赡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0日,和成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和领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和成禄赡养费每月260元(从2013年9月至2014年元月共计5个月的赡养费1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领先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和成禄赡养费每月260元(从2013年9月至2014年元月共计5个月的赡养费1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