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成禄,男。被执行人和领先,女。
和成禄与和领先赡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0日,和成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和领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和成禄赡养费每月260元(从2013年9月至2014年元月共计5个月的赡养费1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领先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和成禄赡养费每月260元(从2013年9月至2014年元月共计5个月的赡养费1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