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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承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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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胡承华,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南法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承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胡承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承华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承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李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