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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兵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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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彭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兵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