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溢河,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受贿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溢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1年,该犯利用担任郑百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63.27237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万元。罪犯韩溢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受到连续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溢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溢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管小强审判员:张文学
书记员:李冉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