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凤华,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鸡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凤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凤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凤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孙德敏代理审判员:王愫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