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号石几,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号石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约52000元。刑期至2014年9月29日止。
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号石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号石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的行政奖励。前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号石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号石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