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绰号大树,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阮某某为偿还赌债,通过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将赃款全额退回被害人谢某某。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房地产权证等物证,借条、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额退回给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阮某某已经将赃款全额退回给被害人,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阮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肖国献审判员:廖华军审判员:韦伟强
书记员:张斯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