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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惠娥、苏鑫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同非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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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勇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国粦,副科长。被执行人苏鑫,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惠娥,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计生征决字(2013)第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59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只交纳500元,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同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同计生征决字(2013)第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挺隆审判员:庄水波审判员:陈炳辉

书记员:康钰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