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单婳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贯宝平,男,1954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贯宝平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仁和镇×村集体土地(一般农用地)建设房屋。经现场勘查,实际占地总面积7108.21平方米,新建房屋8702.4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4日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108.21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10217.5平方米(新建房屋8702.48平方米,硬化地面1515.0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志明代理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高珊蕾
书记员:徐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