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4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法定代表人杨学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力。委托代理人胡海。被执行人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龙飞,秘书长。委托代理人王芝琴,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履行该中心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3)1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1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11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尚蓉晖在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工作期间,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尚蓉晖缴纳自2001年1月至2011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尚蓉晖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2723元。2013年8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1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在法定期限内,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1月19日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送达京房公积金法告(2013)1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11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3)1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群代理审判员:胡柳代理审判员:吴迪

书记员:吴伟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