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志。委托代理人崔兰成。被执行人蔡亚唯,男。被执行人韩小溪,女。被执行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北沿** 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蔡亚唯、韩小溪、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确认该裁决合法。鉴于蔡亚唯、韩小溪、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该裁决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建秋人民陪审员:许子莲人民陪审员:吴素洁
书记员:刘彤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