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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03

(2014)即行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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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被执行人戴锡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锡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行审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张海昌

书记员:张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