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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2012)即行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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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王吉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吉月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行审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