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匡力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秀明,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擅自占用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建房。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3180.40平方米(4.77亩),新建房屋1279.87平方米,地面硬化1900.5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10日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破坏的基本农田3180.40平方米进行治理(新建房屋1279.87平方米,地面硬化1900.53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4940元(按占地面积每亩2.2万元人民币进行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2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志明代理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马淑贤
书记员:徐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