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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永固鑫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通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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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委托代理人:杨斌,男。被执行人:北京永固鑫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殿江,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籍贯北京市。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9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69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武威代理审判员:曹慧人民陪审员:崔秀荣

书记员:赵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