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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鸡西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鸡冠行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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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袁朝友,男。委托代理人李传彬,男。委托代理人邹玉锋,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

201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鸡西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拖欠水资源费行政征收一案。鸡西市水务局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钢审判员:王林英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李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