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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鸡西市鸡冠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电力医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行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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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左秋莹,女。委托代理人杨涛,男。被执行人鸡西电力医院。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电力医院行政处罚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钢审判员:王林英审判员:李洲一

书记员:李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