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硕勋路。法定代表人刘真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何夕江,男,生于1986年1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朱孝会,女,生于1987年8月14日。
申请执行人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所作的征收决定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4338元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高县人口征决文江镇(2012年)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判长:严晖审判员:李清才审判员:雷鸣
书记员:张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