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俊义,男。委托代理人孙延平,男。被执行人于永河,男。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永河行政处罚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钢审判员:李洲一审判员:王林英
书记员:褚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