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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鸡冠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与于永河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行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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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俊义,男。委托代理人孙延平,男。被执行人于永河,男。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永河行政处罚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钢审判员:李洲一审判员:王林英

书记员:褚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