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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沑巩平庄后坪学堂湾组诉岑巩县政府征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黔东行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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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岑巩县平庄乡后坪村学堂湾组。诉讼代表人:张秀文,组长。被告:岑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世胜,县长。委托代理人:顾少先、舒超,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巩县平庄乡后坪村学堂湾组不服岑巩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就本案行政争议达成的和解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巩县平庄乡后坪村学堂湾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巩县平庄乡后坪村学堂湾组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通烈审判员:张秋菊代理审判员:欧阳平

书记员:马立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