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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庄景图司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2014)惠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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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庄景图,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培钦(系原告姻亲),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后山仔头巷******。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惠泉路南路**。负责人:陈仲超,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凌志、庄国兴,系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景图诉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景图以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撤销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景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景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景图负担。

审判长:庄碧山审判员:叶剑峤人民陪审员:庄炳忠

书记员:郑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