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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国华、罗小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衢龙行非审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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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新,局长。被执行人杨国华,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112) 被执行人罗小燕,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122) 2014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236号对杨国华、罗小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0894元的决定。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该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征字(2013)第236号关于对被执行人杨国华、罗小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0894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浙西审判员:黄爱根代理审判员:汪春芽

书记员: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